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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1-10

各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集团公司负责转发各下属子企业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11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公开、公平、公正选聘人才,吸引、稳定、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工商类企业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企业在人员招聘、选拔任免、培养与锻炼、调剂管理、考核与薪酬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应坚持党管干部、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外部监管与企业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减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聘用、选拔任用、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竞争淘汰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人才配置与再配置机制。

第二章  定员管理

第六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指导、内设机构核定、薪酬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企业实行人员总额核定+浮动管理,即合同制员工核定总额;其他形式的用工不纳入人员总额,费用计入成本管理。合同制员工总额一经核定,应严格遵守执行,若企业现有功能定位改变,资产规模、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确需新增的,经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国有企业按照程序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培训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机构设置、人员总额核定基本原则: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实际需要、权责对应;结构合理、科学设岗。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人员结构原则上控制在以下标准内:公开招聘人才占比不低于80%;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在企业总人数中占比不低于90%,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在企业总人数中占比不低于20%。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41231日为集团公司及提级按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公司(以下若无单独描述,统称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过渡期,至20261231日为子企业过渡期,过渡期满,原则上国有企业人员结构须符合以上比例要求。

第三章招聘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核定总额、实际工作需求等情况,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报区国资中心审批,一年一审。国有企业须在每年年底向区国资中心提交选人用人总结报告、员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国有企业普通员工的招聘由企业自行组织,招聘结束后一个月内须将招聘结果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新进员工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十二条新招聘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新进员工须取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或毕业于双一流院校,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二级出资企业新进员工须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

(四)具备拟聘职务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六)截止报名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可适当调整招聘条件,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紧缺适用型人才需具备与岗位密切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特定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

(二)紧缺适用型人才引进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适用型人才,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初审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将综合政审材料一并报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核,分管国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用人单位将全部资料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新招聘员工时,要严格查验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人事档案等,严格做好政审工作,整理归档选人用人全流程档案资料以备审查。合同制员工档案由区国资中心统一管理。国有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收齐以下证件及资料,建立员工档案:

1.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新进入区属国有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5. 体检表;

6.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

7. 现实表现材料、考察材料、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8. 人事档案(包括人事、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档案等);

9. 其他必要的证件及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新进员工原则上需经试用,试用期限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拔任免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层级管理:

(一)区委管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副总经理等),提级按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的公司(以下统称提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区国资中心会同区委组织部管理:提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纳入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正职。

(三)区国资中心管理:集团公司面向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提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及提级管理公司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除纳入重要子企业管理的正职外),集中选聘的外部董事(按照集团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层级管理)。

(四)集团公司及提级管理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及提级管理公司的内设机构正、副职及一般员工,公益类及商业二类子企业的内设机构正、副职。

(五)子企业管理:商业一类子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及一般员工,公益类及商业二类子企业的一般员工。

第十八条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免,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定向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必须在职数范围内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不能超职数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不拘一格、广开进贤之路,遴选、吸纳一批确有真功夫、市场充分认可的优秀人才到国企干事创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进入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在原单位相应层级任职工作经历视为同等经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工作作风实。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敢于担当作为,善于调查研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职业素养好。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示范作用强。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协作。坚持以上率下,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诚信守法,严守底线,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第二十一条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任职资格:

(一)担任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正职领导人员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应层级管理的正职领导及以上工作经历;

2. 具有相应层级管理的副职领导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工作满2年;

4.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工作满5年。

(二)担任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领导人员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应层级管理的副职领导及以上工作经历;

2.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工作满1年;

3.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工作满4年;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国有企业工作满5年。

(三)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报经区国资中心研究同意,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基本任职资格:

(一)担任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且试用期结束,工作满4年。

(二)担任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副职的,应当取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且试用期结束;或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试用期结束,工作满2年。

(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综合部门负责人或党建和组织人事的负责人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三条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由区国资中心负责,选拔完成后由区国资中心下发提名文件,企业下发任职文件。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企业拟定选拔任用方案,报区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进行,行文任免前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各子企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子企业拟定选拔任用方案,报上级企业审核批准后进行,行文任免前报上级企业备案,结果报区国资中心。选拔任用程序参照《重庆市璧山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璧山委办发〔20186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的各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任职级安排工作或解除合同。试用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犯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终止试用期。

第二十五条职务退出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

(一)合同届满或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2年企业内部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或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E级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应当免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对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信访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培养与锻炼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后备干部队伍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年轻干部队伍。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纳入全区中青年干部培养范围,参加区委组织部组织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培训。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内部各级干部的培养,要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和责任担当意识放在首位,把完善知识结构作为主要内容,把积累管理经验经历作为关键环节,把提高管理能力作为主要目标,把实践锻炼作为主要手段。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党建与业务管理岗双重交流培养机制。把党建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各级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台阶,进一步推动党建与业务管理岗的双重培养、双向交流,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工作阅历,避免成长路径单一。

第六章轮岗交流

第三十一条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国有企业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让干部多岗位锻炼,有效预防惯性思维、廉政风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三)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四)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第七章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调节机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一岗一薪、易岗易薪,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不同岗位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内部考核评价应当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主要从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维护稳定、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免、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制定人员考核办法与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八章  调剂管理

第三十六条 调剂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在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变更的管理,各国有企业员工总数须符合企业核定的人员总额管理要求,不得超额调剂。员工按照规定与调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调出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调入企业与本人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调出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至调入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员工调剂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规范有序流动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坚持按需择人、任人唯贤,坚持人岗匹配、发挥员工专业特长的原则;坚持注重效益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调剂须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一般不得随意调剂子企业人员,若子企业中层及以上员工入职满3年、连续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符合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基本用人条件的,在企业履行公开选拔的民主程序,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后可调剂至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第三十九条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之间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调剂,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跨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调剂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入企业及调出企业同意,报区国资中心审批后可同层级调剂。

第四十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委派推荐员工到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子企业任领导职务,且变更劳动关系的,在任职期满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考察合格可以调剂回到区属重点国有企业,薪酬待遇按返回时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委派时相同职务层次人员薪酬标准确定,若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相关内设机构职数有空缺,应当优先安排返回的委派推荐人员。拟委派推荐岗位职务层次要求高于拟推荐委派人员现任职务层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试用期满,应全面考察委派推荐人员的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等。考察不合格,不得继续委派推荐。

第四十一条  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委派推荐到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子企业任领导职务的员工,应为企业合同制员工。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合同双合同管理模式,对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在年度考核位居末等的实行末等调整(新入职不满1年或距退休不满3年的员工不纳入),即调整员工到过渡岗进行学习。各企业自行制定执行方案。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设置过渡岗,针对年度考核位居末等、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涉较严重失职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的,调整到过渡岗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公司制度等,薪酬标准按照当年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调整到过渡岗学习6个月后经考察胜任岗位需求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原则上应解除劳动合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员工在调整到过渡岗学习6个月后仍然不能胜任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岗位需求的,调整为子企业一般员工,按照子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子企业一般员工在调整到过渡岗学习6个月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需求的,原则上应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每年淘汰1人,由企业自行制定执行方案。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对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员工,经协商一致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内退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得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停职及免职等退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和国有企业内部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国有企业员工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就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有企业新进员工的招聘及各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调剂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国有企业违反招聘及选拔任用规定程序、资格条件任用的相关人员,一律清退。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并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接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国有企业除按照核定国企公务用车编制所使用的驾驶员外,原则上一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确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需使用临时人员的通过劳务外包形式纳入采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不得将员工通过借调、抽调等形式派往各机关及相关单位工作。区属重点国有企业不得借调、抽调子企业员工。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必须预留一定岗位接收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有企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国有企业人员应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参照公务员回避制度确认。

第五十五条国有企业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规定;不得到子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兼(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的,按规定程序报区国资中心审批,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五十六条国有企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权益;不得违规行使经营管理权,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奢侈浪费,违规进行职务消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十七条区国资中心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八条  三级及以下子企业(提级管理企业除外)原则上市场化选人用人,结果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五十九条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向参股子企业委派推荐人员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委派推荐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国资中心发〔2022142号)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国资中心发〔201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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