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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13

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高科技项目。经相关区领导批准,区国资中心、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21213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

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围绕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建设,打造科技创新新高地,不断深化科技创新工作、推出科技创新产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投资高科技项目,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创新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璧山委发〔2022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投资高科技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产生的风险补偿。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投资审批手续后投资项目,因市场原因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失败,投资净收益出现亏损时,按照一定比例对国有企业的适当补偿。

第四条  投资项目风险补偿原则

(一)程序合规原则。国有企业开展项目投资,必须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资产评估或审计等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制定风险应对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投资。

(二)实事求是原则。国有企业申请投资项目风险补偿,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变相或恶意骗取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

(三)风险共担原则。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亏损风险,投资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风险补偿资金仅作为减轻国有企业投资压力的补充工具。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重庆市璧山区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实行零结转管理。

第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国资区领导担任召集人,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和区国资中心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国资中心,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每年12月召开会议,听取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研究本年度风险补偿申请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特殊情况经召集人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通知区审计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及投资项目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金,按区政府审批金额拨付资金。

(二)区科技局:负责审查《重庆市璧山区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判断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科技投资项目,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璧山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区科技局做好审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区国资中心:负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负责收集和审查国有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和介绍国有企业申请风险补偿的情况;负责拟定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负责向区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风险补偿额度

第九条  单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额度根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实际产生的亏损金额按一定比例超额累退计算。实际亏损金额0-100万元(含)的部分,资金补偿比例为20%;实际亏损金额100-500万元(含)的部分,资金补偿比例为10%;实际亏损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资金补偿比例为5%

第十条  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单一投资项目补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际亏损额是指投资期间实际获得的股利股息、分红及退出投资时取得的转让收入之和(以下统称投资收益)与项目实际缴纳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不包含关联交易获取的收入和利润。以款项往来取得的票据为依据计算认定。

第四章  风险补偿流程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开展高科技项目投资时,将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防控方案、决议决定、审批文件、投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按程序审批后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填报申请表,经区科技局审查项目属性后报区国资中心。

第十四条  区国资中心收集申请表后,集中审查项目是否备案,未备案项目不得申请风险补偿;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项目基本情况、建议意见等。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研究风险补偿申请事项,经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同意金额向申请企业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收到风险补偿后,及时进行财务处理,补偿资金不得账外循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审计力度,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将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补偿情况纳入相关审计项目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按约定或章程向参股企业委派推荐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放弃国有股东应有的权利。要及时开展股东调研,随时掌握投资项目情况,如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导致的亏损,不予补偿。并按《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璧山国资中心发〔2021195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恶意投资失败或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或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及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追回已拨付资金及相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的投资项目,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企业高科技投资项目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填报企业(盖章):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所属高新

技术领域


投资金额

(万元)


实际亏损金额(万元)


申请补偿金额(万元)


区科技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国资中心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联席会议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政府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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