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区国资中心考核部分实施细则》《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
《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区国资中心考核部分实施细则》已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考核按照《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考核指标中企业负责考核部分由企业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党政内网(正式公文形式)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其中,公共资源服务公司企业负责考核部分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联系人员:王久 联系电话:4142677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4日
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
区国资中心考核部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经营管理类指标(12分)
(一)考核依据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经营管理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内部管理(包括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平台运用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考核。
(二)考核细则
实行扣分制,直接从总分中扣减。
1.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一企一策”深化改革方案》(璧山委办〔2022〕84号)《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璧山委办〔2022〕85号)《关于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的通知》(璧山国资中心发〔2022〕138号)等文件,逐项推进改革任务落实。未按相关规定落实改革任务,1项扣0.2-0.5分。
2.内部管理
(1)资产管理
包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出租、资产抵押、担保、对外捐赠;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日常管理及处置等。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或相关规定执行的出现1次扣0.1-0.5分。
(2)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及子企业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专项检查,财务行为规范和风险防控;上报各类财务数据统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等。若以上事项程序不规范或不按规定执行,发现1次扣0.1-0.3分。
(3)人事管理
企业人员总额、内设机构设置、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和培养、人员报备、人事任免、人员薪酬总额编制及执行、津补贴执行情况等。未按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现1次扣0.2-0.5分。
(4)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按照市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等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情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运行正常,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等情况;企业变更、设立、撤销、破产、上市、国有资本金、股权、发债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执行情况。未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定或未按规定执行,出现1次扣0.2-0.5分。
(5)监管平台运用及信息化建设
按时完成监管平台建设维护,保质保量完成监管要求数据报送,确保监管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结合实际开展个性化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或相关规定执行的出现1次扣0.1-0.3分。
(6)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保密文件、公文、影音资料等企业文件资料。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在档案资料的存储、安全、保密、资料审核以及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方面出现问题1次扣0.2-2分。
二、经济效益类指标(12分)
(一)考核依据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款: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由区国资中心负责考核。
(二)考核细则
经济效益类指标总计12分,其中资产总额2分、营业收入2分、净利润2分、利润总额1分、资产负债率1分、净资产收益率1分、人工成本利润率1分、成本费用利润率1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分。
经济效益类指标以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只合并报表不实施具体管理的企业指标从合并报表中剔除,不合并报表但实际实施管理的企业指标合并计算。考核依据为经专项审计的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和专项统计。单个指标分别按百分制计算,折算计入。计算方法如下:
1.数值指标采用目标考核法
目标考核法是按照基准值、目标值、完成值的相对关系设置计分规则计算得分。基准值为上一考核期考核完成值,目标值为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完成值为经专项审计的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和统计数据。适用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等指标,规则如下:
(1)目标值高于或等于基准值
①完成值高于目标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90分,超过目标值增长部分加分按《考核指标加分明细表》(见附表)计算,最多加10分;
②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或等于基准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90分,未完成目标按目标值和完成值与基准值的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5分,即:实际扣分=5×(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③完成值低于基准值,以基准值计基本分85分,完成值比基准值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25分。
(2)目标值小于基准值
①完成值大于基准值,以基准值计基本分80分,超基准值增长部分加分按《考核指标加分明细表》中目标值等于基准值的情况计算,最多加18分。
②完成值大于目标值但小于或等于基准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75分,超目标值增长部分按完成值和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额程度加分,最多加10分,即:实际加分=10×(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目标值)
③完成值小于目标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7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15分。
(3)目标值或基准值小于等于0。
完成值小于0但大于目标值的,计60分;完成值小于0且小于目标值的,计0分;完成值大于0,目标值小于0的,以0值计60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加20分。
2.资产负债率采用分段记分法
资产负债率按照璧山委办〔2020〕10号《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方案》进行考核。预警线以下得100分,预警线(含)至重点监管线之间得70分,重点监管线(含)至特别监管线之间得40分,特别监管线以上不得分。
3.比率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
适用于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按照区属重点工商类企业序列统计全区数据,计算公式为:
得分=基础分(60)+(本单位实际值-全区最低值)÷(全区最高值-全区最低值)×40
三、党建主体责任考核 (10分)
(一)考核依据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党建主体责任主要考核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情况。在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建立和落实国企党组织研究决定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发展党员、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基本制度等情况。由区国资中心党委结合日常管理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测评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细则
1.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要点(占单项分值70%)。主要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建工作要点、“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年”方案、“四强四好”党支部建设办法等情况;深化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等情况;推动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落实“第一议题”、“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四步工作法”等制度,按要求完善国有企业基层党的建设等情况;按要求开展“三会一课”、专题学习教育和信息报送等情况;按要求落实区委、党委相关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或出现相关问题的1次扣0.5-3分。
2.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得分(占单项分值30%)根据实际评议得分折算。
四、民主测评(10分)
(一)考核依据
《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综合测评每年度开展1次。其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综合评价由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负责实施,分管区领导综合评价和民主评议由区国资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细则
包含分管区领导综合评价和民主评议,由区国资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民主评议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述职报告会、现场问询等方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包含区国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企业外部董事等;企业人员包含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子企业领导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等,其中一般职工由区国资中心从企业本部一般职工中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一般职工的50%。
附表
数值指标加分明细表
目标水平 | 10亿以上 | 10—5亿(含) | 5—1亿(含) | 1亿以下 |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
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目标值大于基准值在1%(含)以下视同等于基准值 | 0.5 | 1 | 10 | 0.75 | 1 | 10 | 1 | 1 | 10 | 1.25 | 1 | 10 |
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 ||||||||||||
1%—5%(含) | 0.450 | 1 | 10 | 0.675 | 1 | 10 | 0.900 | 1 | 10 | 1.125 | 1 | 10 |
5%—10%(含) | 0.375 | 1 | 10 | 0.563 | 1 | 10 | 0.750 | 1 | 10 | 0.938 | 1 | 10 |
10%—15%(含) | 0.250 | 1 | 10 | 0.375 | 1 | 10 | 0.500 | 1 | 10 | 0.625 | 1 | 10 |
15%—20%(含) | 0.125 | 1 | 10 | 0.188 | 1 | 10 | 0.250 | 1 | 10 | 0.313 | 1 | 10 |
20%以上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0.250 | 1 | 10 | |||
完成值﹥基准值﹥目标值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0.5 | 1 | 13 | 0.75 | 1 | 13 | 1 | 1 | 13 | 1.25 | 1 | 13 |
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
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考核参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由区国资中心会同出资企业(管理企业,下同)组织实施考核。考核指标中企业负责考核部分应由企业制定相关考核细则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考核范围为经营业绩、党的建设、综合测评,分值占比为70:20:10。子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重点任务类、经营管理类、风控合规类、经济效益类。不同类型企业权重不同,其中,商业一类权重为10:30:10:50;商业二类权重为20:20:20:40;公益类权重为20:30:20:30。具体分值详见附表1。
一、经营业绩考核(70分)
(一)重点任务类指标
由企业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考核。
(二)经营管理类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内部管理(包括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平台运用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营管理类由企业和区国资中心分别负责考核,实行扣分制,直接扣减分值。其中,企业考核部分由企业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考核。区国资中心考核内容及扣分规则如下:
1.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一企一策”深化改革方案》(璧山委办〔2022〕84号)《重庆市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璧山委办〔2022〕85号)《关于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的通知》(璧山国资中心发〔2022〕138号)等文件,逐项推进改革任务落实。未按相关规定落实改革任务,1次扣0.2-0.5分。
2.内部管理
(1)资产管理
包含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出租、资产抵押、担保、对外捐赠;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日常管理及处置等。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或相关规定执行的出现1次扣0.1-0.5分。
(2)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及子企业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专项检查,财务行为规范和风险防控;上报各类财务数据统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等。若以上事项程序不规范或不按规定执行,发现1次扣0.1-0.3分。
(3)人事管理
企业人员总额、内设机构设置、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和培养、人员报备、人事任免、人员薪酬总额编制及执行、津补贴执行情况等。未按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现1次扣0.2-0.5分。
(4)制度建设
按照市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等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情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运行正常,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等情况;企业变更、设立、撤销、破产、上市、国有资本金、股权、发债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执行情况。未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定或未按规定执行,出现1次扣0.2-0.5分。
(5)监管平台运用及信息化建设
按时完成监管平台建设维护,保质保量完成监管要求数据报送,确保监管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结合实际开展个性化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或相关规定执行的出现1次扣0.1-0.3分。
(6)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财务档案、保密文件、公文、影音资料等企业文件资料。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在档案资料的存储、安全、保密、资料审核以及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方面出现问题1次扣0.2-2分。
(三)风控合规类指标
由企业和区国资中心分别负责进行考核,各占50%。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任务及债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其中,企业考核部分由企业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考核。区国资中心考核内容和计分规则详见附表2。
(四)经济效益类指标
经济效益类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国有资本保值率等。经济效益类指标以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只合并报表不实施具体管理的企业指标从合并报表中剔除,不合并报表但实际实施管理的企业指标合并计算。考核依据为经专项审计的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和专项统计。单个指标分别按百分制计算,折算计入。
1.数值指标采用目标考核法
目标考核法是按照基准值、目标值、完成值的相对关系设置计分规则计算得分。基准值为上一考核期考核完成值,目标值为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完成值为经专项审计的企业考核指标数据和统计数据。适用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规则如下:
(1)目标值高于或等于基准值
①完成值高于目标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90分,超过目标值增长部分加分按《考核指标加分明细表》(见附表3)计算,最多加10分;
②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或等于基准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90分,未完成目标按目标值和完成值与基准值的差额程度扣分,最多扣5分,即:实际扣分=5×(目标值-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③完成值低于基准值,以基准值计基本分85分,完成值比基准值每下降1%扣1分,最多扣25分。
(2)目标值小于基准值
①完成值大于基准值,以基准值计基本分80分,超基准值增长部分加分按《考核指标加分明细表》中目标值等于基准值的情况计算,最多加18分。
②完成值大于目标值但小于或等于基准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75分,超目标值增长部分按完成值和目标值与基准值的差额程度加分,最多加10分,即:实际加分=10×(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目标值)
③完成值小于目标值,以目标值计基本分7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15分。
(3)目标值或基准值小于等于0。
完成值小于0但大于目标值的,计60分;完成值小于0且小于目标值的,计0分;完成值大于0,目标值小于0的,以0值计60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多加20分。
2.比率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
适用于净资产收益率、人工成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按照区属重点工商类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序列统计全区数据,计算公式为:
得分=基础分(60)+(本单位实际值-全区最低值)÷(全区最高值-全区最低值)×40
3.控制类指标采用分段记分法:
(1)资产负债率。按照璧山委办〔2020〕10号《璧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方案》进行考核。预警线以下得100分,预警线(含)至重点监管线之间得70分,重点监管线(含)至特别监管线之间得40分,特别监管线以上不得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0%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不得分。
二、党的建设工作考核 (20分)
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并开展工作的,按以下方式考核。未建立企业党组织的,按纳入考核范围的子企业最低得分计分;建立党组织未开展工作的,直接计0分。
(一)全面从严治党(10分)
全面从严治党参照区委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按区委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实行倒扣分制,各基层党组织被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区国资中心党委书面通报的,1次扣1-5分;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通报的,1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二)党建主体责任(10分)
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审批。集团公司考核完毕后将考核结果报区国资中心。
三、民主测评(10分)
包含分管区领导综合评价和民主评议,由区国资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民主评议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述职报告会、现场问询等方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工作相关人员包含区国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企业外部董事等;企业人员包含出资(管理)企业及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子企业领导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等,其中一般职工由区国资中心从企业本部一般职工中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一般职工的50%。
四、加减分项
由区国资中心负责。加减分项最高不超过10,企业领导人员加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附表1 子企业考核分值表
指标名称 | 企业类型及分值(分) | ||||
商业一类 | 商业二类 | 公益类 | |||
一、经营业绩考核 (70%) | (一)重点任务类 | 7 | 14 | 14 | |
(二)经营管理类指标 |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 21 | 14 | 21 | |
内部管理包括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平台运用及信息化建设 | |||||
(三)风控合规类 | 7 | 14 | 14 | ||
(四)经济效益类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5 | 5 | 3 | |
资产总额 | 5 | 4 | 3 | ||
营业收入 | 5 | 5 | 3 | ||
净利润 | 5 | 5 | 3 | ||
利润总额 | 5 | 4 | 1.5 | ||
净资产收益率 | 2 | 1 | 1.5 | ||
资产负债率 | 2 | 1 | 1.5 | ||
人工成本利润率 | 2 | 1 | 1.5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2 | 1 | 1.5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2 | 1 | 1.5 | ||
二、党建主体责任 (20%) | 全面从严治党 | 10 | 10 | 10 | |
党建主体责任 | 10 | 10 | 10 | ||
三、民主测评(10%) | 由分管区领导综合评价和民主评议组成。民主评议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述职报告会、现场问询等方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 10 | 10 | 10 | |
四、加减分项 | 加减分项最高不超过10,企业领导人员加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附表2
融资任务及债务风险防范考核指标及计分规则
考核 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计分规则 |
融资任务及债务风险防范 | 年度融资任务完成率 | 35 | 本企业年度实际到位融资/本企业年度融资任务*100%*35。 |
年度融资平均成本 | 15 | 所有考核企业本指标平均值/本企业本指标数值*100%*15。 | |
年度融资平均期限 | 5 | 本企业本指标平均值/所有考核企业本指标平均值*100%*5。 | |
按期偿还债务本息 | 25 | 本企业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未发生违约的得满分;若存在未按期偿还的,一次扣5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
监督检查机关查出债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 | 未查出问题得满分,查出问题一个考核当年扣2分;未按要求整改存在问题的,一个问题考核当年扣2分。本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
合 计 | 100 |
附表3
数值指标加分明细表
目标水平 | 10亿以上 | 10—5亿(含) | 5—1亿(含) | 1亿以下 |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每增 %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
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目标值大于基准值在1%(含)以下视同等于基准值 | 0.5 | 1 | 10 | 0.75 | 1 | 10 | 1 | 1 | 10 | 1.25 | 1 | 10 |
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 | ||||||||||||
1%—5%(含) | 0.450 | 1 | 10 | 0.675 | 1 | 10 | 0.900 | 1 | 10 | 1.125 | 1 | 10 |
5%—10%(含) | 0.375 | 1 | 10 | 0.563 | 1 | 10 | 0.750 | 1 | 10 | 0.938 | 1 | 10 |
10%—15%(含) | 0.250 | 1 | 10 | 0.375 | 1 | 10 | 0.500 | 1 | 10 | 0.625 | 1 | 10 |
15%—20%(含) | 0.125 | 1 | 10 | 0.188 | 1 | 10 | 0.250 | 1 | 10 | 0.313 | 1 | 10 |
20%以上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0.250 | 1 | 10 | |||
完成值﹥基准值﹥目标值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超过基准值,每增% | 加分额(分) | 加分上限额(分) |
0.5 | 1 | 13 | 0.75 | 1 | 13 | 1 | 1 | 13 | 1.25 | 1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