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六稳”、“六保”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429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办发〔2020〕46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8 日  


重庆市璧山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 号)精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1.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推动在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承诺制度。在“信用中国(重庆)”、“信用中国(重庆璧山)”网站开通信用承诺专栏,及时推动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区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背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视情节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5.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通过分发诚信教育读本、多媒体宣传、提供设备查询、设置信用服务窗口等方式广泛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管理办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6.结合上级制定的信用报告应用目录清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市场主体自费相结合等方式,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招商竞调、评先评优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完善信用报告标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对市场主体信用报告低于 B 级的给予限制,对达到 A 级信用报告的可给予按不同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等激励,不断营造重视信用、在乎信用的良好氛围。(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7.结合权力清单及公共事项服务清单,动态更新并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8.配合全市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专项行动,将全区重错码率降低至万分之一以下。(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9.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生活网”建设品质,将信用记录及时归集至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10.配合全市推进“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11.依托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重庆)”或“信用中国(重庆璧山)”网站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推进在“信用中国(重庆璧山)”搭载“合同履约信用监测预警平台”,丰富市场主体信用画像范围。(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用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12.推动有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3.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4.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15.落实《重庆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完善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等,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

16.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市场主体,按照国家要求,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7.根据重庆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对应抓好贯彻落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18.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全市完善联合奖惩子系统功能,继续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9.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20.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1.建立严重失信信息通报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通报;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审计局、区国资中心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22.按要求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贯彻落实《重庆市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3.配合市里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24.积极推进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推动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25.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重庆)”“信用中国(重庆璧山)”等网站公开。(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6.配合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区法院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27.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28.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29.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对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或信用建设成效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予以相应的工作支持和激励措施。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和“城市生活网”建设营运为契机,联合行业协会商会探索成立璧山区信用协会,会同搭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促进信用在各行业均衡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0.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和信用金融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开展合作,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政务决策、金融服务等应用领域专业作用。(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31.充分发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衔接,完善信用监管配套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争创试点示范

32.积极参与创建全国第三批信用示范城市。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积极申报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市级试点示范。各部门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要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璧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凡报送信息被信用中国(重庆璧山)网站采纳的单位,年终考核给予相应加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

33.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跟进出台信用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

34.通过各种渠道,结合显示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