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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6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璧山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璧山区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我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全面消除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区政府主责、部门主管、镇街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调研,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中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等);

(3)用于群租牟利的农村房屋;

(4)观光农业用房、养殖场等农业设施用房;

(5)建设标准低、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要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镇街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此项工作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骤。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按照每个行政村落实1—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在各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培训后,分派至相关镇街配合开展排查工作。配合开展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排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中聘请。

(2)镇街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镇街负责人签字。

(3)区级抽查。镇街排查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抽查应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镇街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二)重点整治

各镇街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镇街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各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制定各自的子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相关部门、镇街、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户、销号一户。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镇街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镇街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镇街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区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及镇街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落实“部门主管、镇街抓落实”工作机制,各镇街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镇街使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指导镇街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断、用地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的核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镇街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20年12月起,各镇街、各部门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区级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镇街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镇街要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五)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按每户农房15元安排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同时,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按镇街排查整治工作数量和工作进度对普查经费进行统一调配。

附件: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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