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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璧山府发〔2021〕32号)

日期:2021-07-01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年7月1日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璧山府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9100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璧山府发2009101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璧山府发201350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市政府已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按文件规定各区县应制定实施办法。2008年起施行的原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3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助及其他补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搬迁奖励和住房安置奖励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项目适用本《办法》的时间进行界定等内容。

三、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办法》在原政策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县人民政府,《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新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办法》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发放标准和方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办法》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原政策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原政策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办法》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市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09100号)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数量,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为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之差确定。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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