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管理办法》(璧山府办发〔2020〕3号)
一、制定背景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国家有关部委对强化农村供水保障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推动璧山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创造农村居民高品质生活,逐步向“同水网同水质同服务同价格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迈进,特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9年1月2日,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2019年1月15日,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渝水〔2019〕23号);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24号)。经璧山区第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和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基金,以区级财政预算和各村水费结余资金为主,由镇街财政兜底补足,同时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多方发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长效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区财政每年预算不少于400万元资金作为基金,主要用于:(1)“高扬程”补贴,二次及多次加压工程的电费据实全额补贴;(2)“长管网”补贴,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管员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3)较大维修养护工程费用部分补贴,单次单处维修养护工程费用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级基金和镇级基金分级承担,根据管护情况,当水费收缴率达到100%和管网漏损率低于20%时区级基金补贴60%;其余情况补贴50%。
四、实施日期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解读人:赵小燕,璧山区水利发展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