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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

日期:2023-01-11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已停用的进行取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取缔已停用的璧山区河边镇石达水库浸口村供水站水源地、璧山区福禄镇水爬岩水库福禄水厂水源地、璧山区来凤街道龙井湾水库来凤自来水厂水源地等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经与区水利局、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方案》20224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26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渝北区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2370号),璧山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明确了此次撤销的石达水库、水爬岩水库、龙井湾水库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划分等内容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有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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