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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渝昆高铁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日期:2023-11-30

2023117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渝昆高铁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璧山府发202316),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和依据

2023613日,京昆高速铁路西昆有限公司向区政府来函《关于商请开展铁路安全保护区公告工作的函》(京昆西昆征拆函〔2023177号)。2023728日,长江沿岸铁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也向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征求成渝中线铁路重庆段安全保护区范围意见的函》。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我区需要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渝昆高铁璧山段DK31+900~DK45+550全长13.65公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DK29+086~DK42+756,全长13.67公里。为此,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渝昆高铁和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保护区范围

1.渝昆高铁璧山段DK31+900DK45+550之间划定为村镇居民居住区,保护区距离15米。

2.成渝中线铁路璧山段DK29+086DK42+756之间划定为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保护区距离12米。

(二)适用范围

所有在璧山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铁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只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

2.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3.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禁限行为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行为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1. 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2.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3. 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

4. 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设施

5. 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 其他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等管道或者光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等设备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或者设备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设备的除外。

(四)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已经重叠的。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联动机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协商安全保护措施。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依法建设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协调处理。

法律责任

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堆放弃土、垃圾以及柴草、秸秆等可燃物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危害铁路线路安全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基坑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打桩、架设、吊装、钻探等行为铺设供排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缆设施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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