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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日期:2023-01-09

近日,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璧山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璧发改20234号)(以下简称“加价制度”),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价制度”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在全区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通过专题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反复讨论修改,并报区政府同意,形成“加价制度”,近期由区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

二、“加价制度”适用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璧山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加价制度”执行时间

202311日起实际发生的用水量按照本“加价制度”执行。

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价制度”主要内容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经济信息委提供。

(二)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重庆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水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计费周期

考虑到我区非居民用水存在季节性差异,参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

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水利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9日    

政策原文: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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