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调整同心水库、盐井河水库、三江水库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璧山区开展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根据全区实际,调整璧山区河边镇同心水库渝山水资源开发公司水源地、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水库渝山水资源开发公司水源地、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江水库渝山水资源开发公司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经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以及璧城街道、大路街道、河边镇、福禄镇等单位共同研究后,拟定了《璧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2023年12月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4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285号),璧山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
二、制定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划定后,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次水源地保护区的调整,是严格按照饮用水源管理要求执行。既保障了百姓用水需求,又优化了我区供水水源。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方案》明确了同心水库、盐井河水库、三江水库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所在镇(街道)和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保护区范围严格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较2018年5月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更加规范,调整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增加了准保护区范围。
举例:同心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300米为半径,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道路排水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整个水库及入库河流(申家沟)上溯2000米范围内,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及入库河流水域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及道路排水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至30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为入库河流水域两侧边缘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四、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举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政策问答要点
问: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能建设项目吗?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设置经营性项目?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
问: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畜禽养殖?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钓鱼?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问: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能不能开展种植活动?
答:《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
六、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按照《方案》调整内容,同心水库、盐井河水库、三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后,准保护区纳入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范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举例: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同心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