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现就《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营权的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落实《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渝委发〔2024〕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相关要求,结合璧山区集体林管理实际,破解集体林收益分配不规范、权益保障不明确等问题,推动集体林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定,出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管理办法》,规范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流程,明确集体林收益权的归属、量化、处分及相关权益,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建立“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管理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集体林收益分配权利,防范集体林收益管理风险,推动集体林资源保值增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璧山区的落地见效,助力乡村振兴和林业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1.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营权的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集体林社区的集体林收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概念说明:收益权证、收益份额仅作为收益权人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利的依据,不作为收益权人参与集体林财产管理的依据,也不作为证明收益权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凭证。
四、主要内容
(一)集体林财产收益权分类及界定
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户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权;联户承包的,收益由参与联户的农户共有,收益权份额由农户内部协商确定。农户将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可按户申请办理收益权证。
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未实行家庭承包或已收回的集体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将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量化方案需经成员大会决定、公示并报镇街备案。
(二)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管理
办证机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益权证的办理、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
权证类型:分为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按户办理,载明权证编号、代表人姓名、收益份额数等信息。
办理材料:根据权证类型不同,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承包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收益份额确认文件、成员大会决定、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鼓励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
期限规定:承包类收益权证期限与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致;集体统一经营类收益权证期限与成员大会确定的收益权期限一致。
变更与注销:收益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赎回等情形的,需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收益权证污损、破损可申请换发,遗失、灭失可申请补发;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注销登记。
(三)收益权的处分、继承、赎回、丧失及质押
转让与赠与:收益权可依法转让、赠与,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类收益权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转让、赠与期限不得超过收益权证剩余期限。
赎回:收益权人可申请集体经济组织赎回集体统一经营类收益权,赎回相关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签订书面协议并备案。
处分规则:农户处分收益权,需取得本户全体成员书面同意。
继承:农户全体成员死亡的,最后死亡成员的继承人可在收益权证剩余期限内继续享有收益权。
质押: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收益权人可将收益权作为质押物申请贷款融资。
丧失情形:出现农户成员全部死亡无继承人、全部丧失国籍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部自愿放弃收益权等情形的,收益权自动丧失,对应收益归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决定处置方式。
份额限制:农户通过各类方式持有的收益权份额总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1:农户如何申请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
答:农户可按权证类型,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办理。承包类需提交承包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集体统一经营类需提交成员大会决定、公示证明等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发放权证。
举个例子:农户李某常年在外务工,不便亲自办理收益权证,可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提交委托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申请材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代办。
问2: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收益权,能否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不能。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的收益权,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赠与期限不得超过收益权证剩余期限。
问3:收益权人可以用收益权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收益权人可以用其持有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按照市场化原则,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
问4:农户全家都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持有的集体林收益权会如何处理?
答:该农户对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财产所享有的收益权自动丧失,相应收益视为集体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处置方式。
举个例子:某集体经济组织对未实行家庭承包、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将收益权量化到户。该村李某一家户口迁出本村,转为城镇户口,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则其持有的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权自动丧失,该部分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问5:收益权证遗失了怎么办?
答:收益权证遗失、灭失的,当事人可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需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刊发相关声明后,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予以补发,并在新权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举个例子:农户孙某的收益权证遗失,其可以申请区林业局补发,但需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区人民政府网站刊发遗失声明。
问6:收益权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农户内全体成员死亡的,最后死亡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在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剩余期限内依法继续享有收益权;通过转让、赠与取得的收益权,受让、受赠方农户全体成员死亡的,其继承人也可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