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修订)》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修订)》(璧山府办发﹝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修订)》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4日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细则》),于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4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市最高限额标准》)。《市条例》、《市细则》对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对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分程序、标准有了新的规定,为配合新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目前新环境、新形势,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修订)》(璧山府办发﹝2026﹞7号),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的程序,补偿标准做出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璧山区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主要内容
2023年3月,我区印发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7号),按照最新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需对该文件正文第五条内容“报名评估机构大于 3 家的,区住房城乡建委遴选 3 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公示。遴选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机构资质、近两年在重庆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绩、历来在辖区内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情况等因素”进行修改,现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报名情况,遴选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将文件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文件正文内容由八条变为七条,具体如下。
1.职责分工。《市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由区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通知(修订)》明确我区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房屋征收中心。
2. 计划管理。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报送拟实施的项目和落实补偿资金、房源,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区政府结合审查意见制定年度计划。
3. 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明确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收集危房和基础设施情况,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认定,明确基础设施包含的种类。
4.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市条例》要求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通知(修订)》明确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审认定,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负责调查核实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历史原因、用地及规划审批以及查处情况等,同时明确认定标准。
5.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评估费用。《通知(修订)》中删除了评估机构遴选时需考虑其近年在本市、本区开展评估工作的实绩等因素。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包含房屋、空地、构附着物、机器设备等全部评估价值,评估费不超过房屋总评估价值的5‰。
7. 补偿科目和标准。按照《市最高限额标准》,明确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标准,仍为9个科目,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用于生产制造的,可上浮50%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住宅第一档:100元/㎡,第二档:300元/㎡,第三档:500元/㎡;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装饰装修净值予以确定。
(3)附属设施补偿
民用附属设施以缴费户为单位,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补偿,否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 水表1250元/户;
2. 电表600元/户;
3. 天然气3500元/户;
4. 闭路450元/户;
5. 宽带300元/户。
非民用附属设施,能够提供安装合同和安装缴款发票的,按安装缴费金额给予补偿。不能提供上述依据的,工业用电按800元/千伏安补偿,自来水、天然气根据房屋所在区域不同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安装价格予以补偿。
(4)非住宅的设施设备补偿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值予以补偿。
(5)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计算,另奖励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补足20000元。
(6)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住宅: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500元/户·日;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河边镇:425元/户·日;正兴镇、福禄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350元/户·日。
非住宅: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商业临街层门市20元/㎡·日,其余非住宅10元/㎡·日;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河边镇商业临街层门市17元/㎡·日,其余非住宅8.5元/㎡·日;正兴镇、福禄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商业临街层门市14元/㎡·日,其余非住宅7元/㎡·日。
(7)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住宅: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20000元/户;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河边镇:17000元/户;正兴镇、福禄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14000元/户。
非住宅: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30000元/户;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河边镇:25500元/户;正兴镇、福禄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21000元/户。
(8)搬迁补助
住宅:2000元/户次;
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每户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按每户40元/平方米·次。
(9)临时安置补助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20元/㎡·月;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大兴镇、河边镇:17元/㎡·月;正兴镇、福禄镇、七塘镇、八塘镇、三合镇、广普镇、健龙镇:14元/㎡·月。
8.实施时间。《通知(修订)》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23﹞7号)。
五、政策问答
(一)、按照房屋征收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何种补
方式?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四)、确定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何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