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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璧山府征公〔20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55号,璧山府发〔2009〕100号、璧山府发〔2009〕101号、璧山府发〔2008〕40号,以及璧山府发〔2013〕50号、璧山府办发〔2013〕15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征收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征地人员拟安置人数

(一)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原天福村2社)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16.0635亩,其中:农用地11.3580亩(耕地5.3220亩,园地0.1365亩,林地4.9590亩,其他土地0.9405亩),建设用地4.7055亩。

经查证核实: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原天福村2社)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共计170.7135亩(其中:耕地100.4910亩),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组计入人员安置范围的总人数72人,人均耕地1.3957亩。


征地人员拟安置人数:

[5.3220+0.1365+(4.9590+0.9405+4.7055)÷2]÷1.3957=7.71人,按8人计算。

(二)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原天福村4社)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30.9165亩,其中:农用地27.4680亩(耕地22.7610亩、林地0.6315亩、交通用地0.0330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55亩、其他土地4.0170亩)、建设用地3.4485亩。

经查证核实:大路街道红石社区第一村民小组(原天福村4社)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共计90.9510亩(其中:耕地43.8450亩),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组计入人员安置范围的总人数95人,人均耕地0.4615亩。

征地人员拟安置人数:

[22.7610+(0.6315+0.0330+0.0255+4.0170+3.4485)÷2]÷0.4615=58.16人,按59人计算。

(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1.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社计入人员安置范围的总人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大路街道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按被征地数量的多少依次确定。

2.被征地户承包的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还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含0.5亩)以上为止。

3.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征地人员安置。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大路街道为1.7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其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征地事务中心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的80%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征地事务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待遇。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拟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拟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拟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拟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土地调整工作经费

向被部分征地的社,按1200元/亩标准支付土地调整工作经费。

六、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

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果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园地面积分别计算)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二)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件2)

被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以户为单位,申请据实清理按附件2标准计算补偿费;也可以按1550元/人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人数计算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

地上建筑物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产权面积为准计算补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3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3标准上浮50%进行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标准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五)被拆迁农户无证房屋的补偿

凡不具备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和其它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即“无证房屋”),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只给予拆工费。拆工费标准为砖混结构(含钢架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3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不给予拆工费。

(六)房屋内附属设施补偿

经业务部门认定属独立户头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的补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户,由征地单位恢复安装;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户,以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按现行实际安装费用进行补偿。固定电话移装,以拟征地公告时间为准,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现行移机费标准补偿。

七、搬家、搬迁、过渡等费用

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户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的,其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次300元,3人以上每户每次400元,按2次计发。

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每人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400元。

过渡费: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家过渡的,在规定的时间签订拆迁协议,并按规定拆除房屋后验收合格的,从房屋拆除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搬家过渡费。住房安置人员每人每月发给200元搬家过渡费,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所有拆迁户,一律自行寻找住房过渡。

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该拆迁户全额承担。

八、住房安置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人员住房安置方式有两种: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户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定向经济适用房。

定向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约为30平方米、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以确权发证面积为准)。

住房安置人员购房套数以户为单位,1人户选约30平方米一套,2人户选约60平方米一套,3人户选约90平方米一套,4人户选约120平方米一套,5人及以上(含5人)户可以选择任意户型2套,且所购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一)统建优惠购房

住房安置对象每人可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为每平方米570元。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5平方米住房;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可申请增购15平方米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房价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即每平方米143元。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具有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面积标准,以建安造价50%的价格购买住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综合造价大路街道800元/平方米。

因户型设计限制,每户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的统建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综合造价标准补偿给被安置人。

顶层楼房房价按总价格下浮5%确定。

统建优惠购房的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但天然气安装费、闭路电视、电话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统建优惠购房,由建设用地单位或相关单位按统建房屋建安总造价的2%提留安置房屋维修基金,并移交给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用于该安置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

付款方式: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其原房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安置方结算房屋拆迁补偿款并签订优惠购房合同。该款抵作优惠购房预付款,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房地产权证由安置方负责办理,办证所需费用亦由安置方承担。

(二)货币安置住房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除享受货币安置款外,还可以申请购买定向经济适用房。

货币安置款: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按30平方米×区相关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农村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大路街道为1000元/平方米,即每人应得货币安置款3万元;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定向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为计算货币安置款价格的50%,即每平方米500元。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安置15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每人可安置15平方米的住房。其货币安置款按15平方米(大路街道单价1000元/平方米,下同)计算,即每人应得货币安置款1.5万元;同时可以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定向经济适用房与原房主合并安置,购买价格为:15平方米按计算货币安置款价格的50%计算,其余15平方米按计算货币安置款的价格计算。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书且在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夫妻双方各安置30平方米,并按相应标准计算货币安置款,即大路街道每人应得货币安置款3万元;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定向经济适用房,其购买价格按计算货币安置款价格的50%计算。未成年子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安置15平方米的住房,并按15平方米计算货币安置款,即每人应得货币安置款1.5万元,同时可以申请购买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定向经济适用房与原房主合并安置,其购买价格为:15平方米按计算货币安置款价格的50%计算,其余15平方米按计算货币安置款的价格计算。

因户型设计超过该户安置建筑面积的,由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按区相关部门公布的大路街道农村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多层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选房顺序:采取“先拆先购”原则,即在优先购房期内(拆迁公告所明确的拆迁期限),在指定房源范围内购房的先后顺序依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房屋全部拆除的时间先后而定。

凡要求购买定向经济适用房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在领取住房货币安置款时提出书面购房申请,由大路街道和区征地事务中心对人员、面积、户型等事项进行审查,征地拆迁住房安置人员持区征地事务中心和大路街道的审查意见书与指定的国有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缴纳购房款及按规定缴纳应交的相关税费。

定向经济适用房交房后,结合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

九、奖励政策

(一)征地范围的农村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房屋拆迁期限为40天(拆迁公告另发)。被拆迁户按规定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后验收合格的,给予提前拆迁奖励,否则,一律不予奖励。提前拆迁奖励按下列标准同时计发。

1.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在拆迁期限前20天(第1天—第20天)内拆除房屋的奖励20元/平方米;在拆迁期限后20天(第21天—第40天)内拆除房屋的奖励10元/平方米。

2.按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在拆迁期限前20天(第1天—第20天)内拆除房屋的,按600元/人计算提前拆迁奖励;在规定拆迁期限后20天(第21天—第40天)内拆除房屋的,按300元/人计算提前拆迁奖励。

(二)征地范围内坟墓的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坟主在规定的迁坟期限内(迁坟公告另发)搬迁的,除按附件4标准补偿外,可享受每座(含单人坟和双人坟)5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征地范围内成片栽种的苗圃、花园、果园、茶园、桑园(面积须在1亩以上,其中苗圃、花园、茶园、桑园每亩在400株以上,果园每亩在80株的为成片栽种)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奖励

1.直径在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1300元;

2.直径在5厘米—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2100元;

3.直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3300元。

(四)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有关奖励

被拆迁户按规定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除房屋,且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除按规定发给搬家费和一次性过渡费外,还可享受以下奖励。

1.增发搬家过渡费奖励。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发9个月的搬家过渡费奖励。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申购定向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安置人员,因建设单位原因,超过9个月未交房的,自第10个月起至建设单位发出交房通知明确交房的时间之月止,按上述标准再增发过渡费奖励。

2.购房奖励。凡按规定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除房屋的,按该户应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平方米,由征地单位在该户房屋拆迁并经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住房安置人员。

凡未按规定签订协议和超出规定拆迁期限拆除房屋及构附着物的,不享受以上各项奖励。

十、监督管理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社会各界和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2100

粮食类

180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元)

备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4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4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40

直径4—7厘米

48

直径7—10厘米

78

直径10—13厘米

132

直径13—16厘米

198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6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

66

10—15株

88

葡萄

新移栽苗

4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1—2厘米

12

直径2—3厘米

18

直径3—4厘米

34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4

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2—5厘米

8

直径5—8厘米

16

直径8—10厘米

34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4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3—5厘米

8

直径5—10厘米

12

直径10—15厘米

28

直径15—20厘米

44

干果树

直径5厘米以下

18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5—10厘米

34

直径10—15厘米

56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62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

78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16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

28

直径10厘米以上

44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22

20根以下的,,5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

34

万年青

按窝计算

1


花木

木本花

4.4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

0.8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3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57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50

砖墙(片石)瓦盖

39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6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3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0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10

简易棚房

8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4

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立方米

88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66

78

土围墙

10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的,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74

泥结路面

66

简易路面(机耕道)

28

砖瓦石灰窑


88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78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44

简易

18

机井

440

坟墓

单人

1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双人

2000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14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

18

三合土

10

6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56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

18

6

水渠

条石、砖砌

立方米

78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

40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176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88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4

动力电线

6

水管

室外饮水管

5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616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2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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