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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5-00072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发〔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23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璧山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渝蓉高速璧山互通→磨滩河→渝蓉高速以南,缙云山脉以西,虎峰大道以北,黛山大道→至善路(包括龙湖千山新屿、璧山中学枫香湖校区)→双星大道→汉平山路(包括“箱遇集市”)→御湖二支路(包括“可可山谷”)→御湖路→东林寺→黄石路→桃花山路→双龙大道→黛山大道以东,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含公路及两侧的居民住宅、商场、集市等建筑物)划定为禁放区域(政府设置的祭祀燃放点除外)。

(二)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应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璧山区燃放区域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62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璧山府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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