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璧山府发〔2021〕13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 号)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五、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区林业局:023—41422327;区公安局:110;区市场监管局:023—41428024)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璧山府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