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璧山府发〔2021〕13号)
一、发布背景
璧山区地处渝西,野生动物资源较为贫乏。随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的加大,我区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危害我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针对存在的滥捕滥猎情况,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区于2021年5月21日发布《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2020年3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禁猎区
全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区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法责任追究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通告》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二)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意见,并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