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2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璧山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20号)精神,切实防止我区耕地“非粮化”,有效稳定我区粮食生产,结合璧山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展比较效益的关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长期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40.6万亩,粮食产量不低于16.7万吨。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农业结构调整要以不影响粮食生产为前提。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玉米等谷物种植。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按照“两区”划定的范围,因地制宜布局重要农产品区域。(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种植草皮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通则要求。(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要用好“两区”划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两区”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要及时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要予以剔除并补划。要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目标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要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要严防耕地“非粮化”增量,摸清存量,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要制定各镇街粮食安全任务清单,落实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任务。各镇街要建立撂荒耕地摸排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1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撂荒地由各镇街班子成员包片负责,挂图作战,引导复耕复种。村集体要在撂荒地开垦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土地入股、托管服务等形式发展粮食生产。要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管理,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要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坚决予以纠正。要实施粮食稳产提质增效行动,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稻、优质玉米等特色效益粮食。支持和鼓励在现有经济作物中间(套)种粮食作物,实现满栽满插,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和土地产出率。(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粮食产能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整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万亩“田园都市”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土地翻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技术,稳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加强粮食作物新品种和生产新技术引进。(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培育发展种粮主体。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补助政策,引导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扩大生产,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打造生态、绿色、有机等特色粮油品牌。大力培育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推进机耕机收、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开展示范创建,申报和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完善种粮支持政策。及时兑现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等各项补贴政策,对 1 年以上撂荒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农户书面发放复耕提醒书,对长期撂荒停止发放补贴,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将涉农项目资金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田间作业机械等装备。加大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高政策性保险区级补贴资金比例。持续开展送农资下乡活动,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对于自愿集中流转撂荒地发展粮食生产面积 50 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种粮大户标准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粮油作物苗情和土壤墒情监测、耕整情况调度和灾情调度等预警信息。建立健全各类灾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响应机制,建立粮食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队伍,加强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监测,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抗病型品种,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野猪等生物危害。(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镇街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当前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抓紧时间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管指导。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部署,抓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镇街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突出防止耕地“非粮化”考核力度,将统筹利用撂荒地、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纳入考核重点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对成绩突出的镇街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镇街进行通报,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安排相衔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工作宣传,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