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8〕38号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56号)精神,根据《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版)》《重庆市璧山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应取消一批区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确保衔接落实到位。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证明材料,要严格执行到位,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并予以公布,并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重新编制服务指南、流程图和审查工作细则等信息。
附件:璧山区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璧山区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目录
(一)根据渝府发〔2017〕56号文件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机构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
1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区文化委 |
2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指定的科研单位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
区农委 |
3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公众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区城乡建委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申请证书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区城乡建委 |
5 |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区卫生计生委 |
(二)根据有关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依据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备注 |
---|---|---|---|---|---|
1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计量器具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 |
取消 |
区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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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
取消 |
区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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