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璧山府发〔2021〕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8〕42号)《关于划定缙云山保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9〕41号)的基础上,特新增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新增范围
大路街道:三担村3组、三担村6组、三担村7组(面积约1.94平方公里)。
河边镇:盐井河村9组(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严格落实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在我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 料 种 类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 煤 | 0.5% | - | 12.0% |
焦 炭 | 0.5% | 10.0% | 5.0% |
兰 炭 | 0.5% | 10.0% | 10.0% |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 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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