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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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璧山府发〔2021〕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8〕42号)《关于划定缙云山保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9〕41号)的基础上,特新增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新增范围

大路街道:三担村3组、三担村6组、三担村7组(面积约1.94平方公里)。

河边镇:盐井河村9组(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严格落实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在我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 料 种 类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 煤

0.5%

-

12.0%

焦 炭

0.5%

10.0%

5.0%

兰 炭

0.5%

10.0%

10.0%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 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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