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21〕46 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重庆市相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8〕42号)《关于划定缙云山保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9〕41号)文件基础上,特新增3.1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燃区新增范围、高污染燃料类型、管理规定三部分内容。
(一)新增禁燃区划定范围
大路街道:三担村3组、三担村6组、三担村7组(面积约1.94平方公里)。
河边镇:盐井河村9组(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我区选择Ⅱ类执行, 即禁燃区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 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三、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