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璧山府发〔2025〕1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 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璧城街道:大成社区、城中社区、东关社区、塘湾社 区、大旺社区、北门社区、杨柳坝社区、芋荷社区、大岚社区、 秀湖社区、黄葛社区、双龙社区、新堰社区建成区;
(二)璧泉街道:南关社区、文风社区、华龙社区、天门社区、金剑社区、观音社区、新胜社区、养鱼社区、南河社区、新塔社区、凤凰社区、牛角湾社区、双狮社区、虎峰社区、东岳社区、团堡社区、鹰嘴社区建成区;
(三)青杠街道:大字社区、大兴社区、双路社区、青山社区、清明社区、石河社区、塘坊社区、棕树社区、莲花社区 建成区;
(四)来凤街道:花园社区、东街社区、西街社区建成区。
全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六、全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41428934;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电话:023—41401118;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璧山府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