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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5-02-2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璧山府发〔2025〕1号,以下简称《通告》)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见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特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的依据和背景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是在依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依法制定,符合发展需求。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

(二)明确了养犬数量,即每户可以饲养几只犬。

(三)明确了养犬种类,即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四)明确了犬只免疫,即犬只免疫时间,免疫机构。

(五)明确了办理养犬登记时间、地点和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强调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七)明确了公众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督作用,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

(八)确定本通告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如何实行分区管理

璧城街道大成社区、城中社区、东关社区、塘湾社区、大旺社区、北门社区、杨柳坝社区、芋荷社区、大岚社区、秀湖社区、黄葛社区、双龙社区、新堰社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璧泉街道南关社区、文风社区、华龙社区、天门社区、金剑社区、观音社区、新胜社区、养鱼社区、南河社区、新塔社区、凤凰社区、牛角湾社区、双狮社区、虎峰社区、东岳社区、团堡社区、鹰嘴社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青杠街道大字社区、大兴社区、双路社区、青山社区、清明社区、石河社区、塘坊社区、棕树社区、莲花社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来凤街道花园社区、东街社区、西街社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五、城市中每户可以养几只

养犬数量上,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六、什么犬不可以

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确定的内容执行。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七、哪些犬只在重点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

共九种分别是:德国牧羊犬、昆明狼犬、重庆犬(川东猎犬)、拳师犬、秋田犬、杜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马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八、土狗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吗

土狗又名中华田园犬,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遵照大型犬饲养规定饲养,饲养时需进行拴养、圈养,或者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犬出户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养犬如何登

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养犬人应该自犬只狂犬病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到养犬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或者通过重庆公安“警快办”公众号申请办理。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十、遛狗不栓绳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怎么处

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哪些场所犬只不能进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十三、犬只伤人怎么处理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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