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548E/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3 |
关于《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 、指导意见(试行)》的草案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1〕1号)文件要求,璧山区作为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范围内区县,试点任务中明确要求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在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退出机制。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的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和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双提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建设用地保障,切实维护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需出台《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指导意见(试行)》。
2.可行性。《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等进行了说明,并对补偿(补助)参考标准、自愿有偿退出程序、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自愿有偿退出程序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操作可行。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1〕1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等)。
区农业农村委多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征地拆迁重点镇街分管领导召开会议就《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讨论并反复修改,先后两次印发通知征求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及各镇街意见。
其中,区司法局提出:(1)《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上位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法律法规、上位规范性文件没有详细规定但制定发布机关有此职权方可按照有关制定程序制定发布施行,如《指导意见》七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中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资金的拨付与分配,以及有关“审批”权限条款,请严格按照该规定予以修改。(2)建议将《指导意见》六、(二)标题中“村级审核”修改为“村级核实”;(三)标题中“镇街审查”修改为“镇街复核”,并将《指导意见》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3)建议将《指导意见》六、(二)中“项目工商资本”修改为“项目业主”,“开展闲置宅基地(房屋)收储”修改为“开展项目业主拟实施项目涉及的闲置宅基地(房屋)收储”。此处“房屋”收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议核实。(4)《指导意见》未规定施行时间,建议增加。经研究,我委决定采纳建议第(1)(2)(3)条,第(4)条因本《指导意见》为试行,不要求各镇街、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执行,故不适宜明确生效日期。且《指导意见》一般以下发之日起施行,故不予采纳。
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提出: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镇(街道)分类划分表,其中河边镇划为三类地区,与我区征地拆迁区片综合地价分类不符,建议地区分类与我区征地拆迁区片综合地价分类一致。经研究,我委决定采纳该修改建议,将河边镇划分为二类地区。
其余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试行)(送审稿)》共8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明确了开展宅基地自愿退出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明确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4个基本原则分别为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统筹推进。
第三部分是适用范围,是在璧山区行政区域内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户。
第四部分是启动条件,有产业化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且项目区内现有建设用地无法满足需要的可启动。
第五部分是补偿(补助)参考标准,分为地上建筑物补偿(补助)、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两个部分。补偿标准参照《璧山区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参考价)》(附件2)执行。第六部分是退出程序,明确了自愿有偿退出的7个程序为自愿申请、村级核实、镇街复校、区级审核、签订协议、退地付款、注销登记。
第七部分是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八部分是保障措施。
意见征集: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征求《璧山区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 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反馈:
决策结果:
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居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