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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2-002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璧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响应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3 号)《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璧山委发〔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璧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预警预防体系的组织管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简称“区气象防办),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开展所辖村、社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要构建完善的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组织管理体系、人员队伍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监督考核体系。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街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需求,对监测数据、灾害风险隐患点数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等基础数据进行汇交共享。

第七条  区气象防办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全区年、季、月气象灾害风险趋势的会商研判,不定期组织突发重大气象灾害风险趋势会商研判,并将会商研判成果及时向成员单位、涉灾部门、各镇街进行通报。

第八条  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管理。区气象防办负责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涉灾部门及镇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村社、企事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九条  区气象防办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涉灾部门及镇街应启动联动响应,并开展相关应急防范处置工作,当镇街辖区内出现灾情、险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条  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及时向广大社会公众刊载、播发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类信息,行业、部门、镇街要充分利用现有媒介资源及时向辖区内民众进行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多渠道传播。

第十一条  区气象防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管理及人员技术培训,并负责全区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气象防办负责对全区各级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运行情况予以监督、考核管理,并将年度工作情况上报区减灾委。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商务、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资金、计划、物资、供电、通讯等保障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奖励和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区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3〕2号)作废。


    


    意见征集:

重庆市璧山区气象局关于征求 《璧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法》 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反馈:

《璧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防管理办法》反馈情况

    草案解读:

关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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