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547D/2020-16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0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丁家街道八寿村第六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璧山府征公〔20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55号,璧山府发〔2009〕100号、璧山府发〔2009〕101号、璧山府发〔2008〕40号,以及璧山府发〔2013〕50号、璧山府办发〔2013〕15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征收丁家街道八寿村第六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征地人员拟安置人数
(一)丁家街道八寿村第六村民小组(原官井坝村5社)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0.7185亩,其中:农用地0.7185亩(耕地0.6105亩,其他土地0.1080亩)。
经查证核实:丁家街道八寿村第六村民小组(原官井坝村5社)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共计284.7000亩(其中:耕地212.4000亩),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组计入人员安置范围的总人数201人,人均耕地1.0567亩。
征地人员拟安置人数:(0.6105+0.1080÷2)÷1.0567=0.63人,
按1人计算。
(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1.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该社计入人员安置范围的总人数。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丁家街道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村民小组按被征地数量的多少依次确定。
2.被征地户承包的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还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含0.5亩)以上为止。
3.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征地人员安置。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丁家街道为1.7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其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征地事务中心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的80%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人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7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征地事务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社保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待遇。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拟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拟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拟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拟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土地调整工作经费
向被部分征地的社,按1200元/亩标准支付土地调整工作经费。
六、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1)
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果园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园地面积分别计算)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二)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件2)
被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以户为单位,申请据实清理按附件2标准计算补偿费;也可以按1550元/人的标准计算补偿费(土地被部分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人数计算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七、奖励政策
(一)征地范围内坟墓的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坟主在规定的迁坟期限内(迁坟公告另发)搬迁的,除按附件3标准补偿外,可享受每座(含单人坟和双人坟)5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二)征地范围内成片栽种的苗圃、花园、果园、茶园、桑园(面积须在1亩以上,其中苗圃、花园、茶园、桑园每亩在400株以上,果园每亩在80株的为成片栽种)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按下列标准计发奖励
1.直径在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1300元;
2.直径在5厘米—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2100元;
3.直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的株数在总株数中所占比例为70%以上的,每亩奖励3300元。
八、监督管理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社会各界和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标准 |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
2100 |
粮食类 |
1800 |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元)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
株 |
4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40元。 |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
40 | |||
直径4—7厘米 |
48 | |||
直径7—10厘米 |
78 | |||
直径10—13厘米 |
132 | |||
直径13—16厘米 |
198 |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
株 |
6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5—10株 |
窝 |
66 | ||
10—15株 |
88 | |||
葡萄 |
新移栽苗 |
株 |
4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直径1—2厘米 |
12 | |||
直径2—3厘米 |
18 | |||
直径3—4厘米 |
34 |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 |
株 |
4 |
直径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直径2—5厘米 |
8 | |||
直径5—8厘米 |
16 | |||
直径8—10厘米 |
34 |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 |
株 |
4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直径3—5厘米 |
8 | |||
直径5—10厘米 |
12 | |||
直径10—15厘米 |
28 | |||
直径15—20厘米 |
44 | |||
干果树 |
直径5厘米以下 |
株 |
18 |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直径5—10厘米 |
34 | |||
直径10—15厘米 |
56 |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
笼 |
62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大笼(21—40根) |
78 |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 |
根 |
16 |
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直径5—10厘米 |
28 | |||
直径10厘米以上 |
44 |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
窝 |
22 |
20根以下的,,5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大窝(30—50根) |
34 |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1 |
|
花木 |
木本花 |
株 |
4.4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草本花 |
0.8 |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3
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条石 |
立方米 |
88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66 | |||
砖 |
78 | |||
土围墙 |
1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的,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含条石) |
74 | |||
泥结路面 |
66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28 | |||
砖瓦石灰窑 |
座 |
88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条石 |
立方米 |
78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 |
44 | |||
简易 |
18 | |||
机井 |
个 |
440 | ||
坟墓 |
单人 |
座 |
10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
双人 |
2000 | |||
地坝 |
石板 |
平方米 |
14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18 | |||
三合土 |
10 | |||
土 |
6 | |||
粪池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方米 |
56 |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18 | |||
土 |
6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方米 |
78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砖、三合土) |
40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176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88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4 | |
动力电线 |
6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6160 |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2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