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5048B/2023-00019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府征公〔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8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璧山境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7日以渝府地〔2023〕233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正兴镇尖山子村第一村民小组等2个镇7个村14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9.886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58.2381公顷(耕地29.899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485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征收后,拟用于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璧山境用地。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
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请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持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户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费用领取手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