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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5048B/2023-00019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征公〔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璧山境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67日以渝府地〔2023233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正兴镇尖山子村第一村民小组2个镇7个村14村民小组集体土59.8866顷,其中:集体农用58.2381顷(耕地29.899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6485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征收后,拟用于永川至璧山高速公路项目璧山境用地。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

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请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持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户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费用领取手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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