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57773/2023-00047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府征公〔2023〕5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9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璧山境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14日以渝府地〔2023〕260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璧城街道来龙村十村民小组,大路街道四维村第四村民小组、大堂村第六村民小组、河边镇盐井河村第三村民小组,七塘镇跃进村第四、六村民小组,三步梯村第五、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6.817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7257公顷(耕地5.454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88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36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璧山境用地。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请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持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户到璧城街道办事处、大路街道办事处、河边镇人民政府、七塘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费用领取手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