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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7094554590/2023-00193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征公〔2023〕9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817日以渝府地〔2023444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大兴镇莲生村一组,青杠街道大森村十二组,青杠街道莲花村一组,青杠街道沙坡村五、六组,青杠街道棕树村六、七组集体土地18.8421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7.6293公顷(耕地5.084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2128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请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持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户到大兴镇政府、青杠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费用领取手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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