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7094554590/2023-00194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府征公〔2023〕10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0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申请已经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以渝府地〔2023〕522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大兴镇莲生村一、二组,青杠街道大森村十二组,青杠街道莲花村一组,青杠街道沙坡村五、六组,青杠街道棕树村六、七组集体土地20.1993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7.0285公顷(耕地8.952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134公顷、集体未利用地2.257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请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持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账户到大兴镇政府、青杠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费用领取手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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