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56563764X9/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璧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7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璧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3号)
璧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3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4日下达了《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璧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23号),因重新划定三区三线和勘测定界调整,原璧山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2〕23号公告作废,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大兴镇均田村集体和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等2个村6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35.8398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第352号修改)、《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1〕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大兴镇均田村集体和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等2个村6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农用地33.9212公顷、建设用地1.918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附表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表2。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3.7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收土地面积(林地单独补偿的,扣除林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18000元。
坟墓按照单人坟2000元/座、双人坟3000元/座标准予以补偿,坟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的,另给予1000元/座搬迁奖励,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房屋装饰物和残值补助等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由大兴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的,给予适当房屋残值补助。房屋残值补助按照合法的建筑面积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土墙、简易结构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在合法批准的农村房屋上自搭自建的防雨隔热及风貌改造屋顶,按照附表3明确的标准按对应层高计发补偿。
不符合璧山府发〔2021〕32号第七条规定且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农村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房交地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标准为:钢砼、砖混结构1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土墙、简易结构房屋50元/平方米。
(五)生产经营活动搬迁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1. 农业类。规模化经济作物需要持有合法证照,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需要持有合法证照,养殖生猪20头当量;规模化水产养殖需要持有合法证照,养殖面积在5亩以上,对生产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
2. 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 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补偿费的20%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由大兴镇人民政府会同水、电、气等相关部门的认定价格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璧山府发〔202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75人,其中: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3社)5人,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4社)55人,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5社)1人,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1社)1人,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2社)9人,均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原新建村5社)5人,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5社)49人,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6社)38人,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8社)19人,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9社)10人,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4社)13人,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7社)69人,莲生村第三村民小组(原上河村4社)1人,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7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第352号修改)及璧山府发〔202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1.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大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并给予以下补助:
(1)房屋建造补助按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50%计算;
(2)宅基地补助按户计算:3人以下(含3人)每户补助12000元,4人每户补助16000元,5人及以上每户补助20000元。
2. 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95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125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25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8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8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1)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2)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3)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4)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3.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大兴镇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48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1)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2)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3)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4)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不予住房安置的;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5.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应安置人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同时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数发给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乘以10元/平方米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乘以10元/平方米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数乘以300元/人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6. 相关奖励。在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房交地的,给予以下奖励。
(1)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平方米;
(2)按应安置人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奖励2000元/人。
(3)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奖励17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奖励500元/平方米,用于其自行购买住房。
因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的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货币安置方式奖励标准奖励。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 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 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
年龄 |
补贴年限 |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3. 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4. 农村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5. 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标准
附表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
权属单位 |
权属总面积 |
权属土地耕占比(%) |
计入总人口 |
人均 土地 |
征地 总面积 |
其中 |
征收土地耕占比(%) |
安置人数 |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
其中:耕地 |
其中: 耕地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3社) |
25.7257 |
6.0920 |
23.6806 |
78 |
0.3298 |
0.4777 |
0.4777 |
0.3183 |
66.6318 |
5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4社) |
11.3916 |
4.8379 |
42.4690 |
82 |
0.1389 |
6.2800 |
5.8305 |
3.2423 |
0.4495 |
51.6290 |
55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5社) |
0.3039 |
0.1341 |
44.1264 |
22 |
0.0138 |
0.0017 |
0.0017 |
0.0001 |
5.8823 |
1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1社) |
23.4331 |
14.3095 |
61.0653 |
140 |
0.1674 |
0.0765 |
0.0765 |
0.0754 |
98.5621 |
1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2社) |
20.7228 |
6.3712 |
30.7449 |
89 |
0.2328 |
0.6646 |
0.6646 |
0.6134 |
92.2961 |
9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原新建村5社) |
13.9810 |
3.4016 |
24.3302 |
133 |
0.1051 |
0.4681 |
0.4681 |
0.0934 |
19.9530 |
5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5社) |
25.5196 |
17.2892 |
67.7487 |
206 |
0.1239 |
6.0333 |
5.6452 |
3.8501 |
0.3881 |
63.8142 |
49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6社) |
27.4149 |
15.0024 |
54.7235 |
158 |
0.1735 |
6.5197 |
6.2564 |
2.3723 |
0.2633 |
36.2526 |
38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8社) |
10.5525 |
6.0216 |
57.0633 |
51 |
0.2069 |
3.7283 |
3.6944 |
2.1883 |
0.0339 |
58.6943 |
19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9社) |
9.4945 |
4.8253 |
50.8221 |
59 |
0.1609 |
1.5516 |
1.4295 |
0.7432 |
0.1221 |
47.8989 |
10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4社) |
35.8989 |
14.7303 |
41.0327 |
163 |
0.2202 |
1.9215 |
1.6215 |
1.1073 |
0.3000 |
57.6268 |
13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7社) |
21.2804 |
11.9307 |
56.0643 |
169 |
0.1259 |
7.9809 |
7.6240 |
4.8166 |
0.3569 |
60.3516 |
69 | |
|
大兴镇均田村委员会 |
0.0048 |
0.0048 |
0.0048 |
|||||||||
|
大兴镇莲生村第三村民小组(原上河村4社) |
16.0006 |
2.2369 |
13.9801 |
23 |
0.6957 |
0.1311 |
0.1311 |
0.0068 |
5.1869 |
1 | ||
|
合 计 |
241.7195 |
107.1827 |
1373 |
35.8398 |
33.9212 |
19.4275 |
1.9186 |
645.0298 |
275 | |||
附表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 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 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 金额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3社) |
7.1655 |
5.69 |
12.2315 |
5 |
3.7 |
10.0402 |
28.5402 |
40.7717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4社) |
94.2 |
5.69 |
160.7994 |
55 |
3.7 |
171.6986 |
375.1986 |
535.998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均田村5社) |
0.0255 |
5.69 |
0.0435 |
0.1016 |
1 |
3.7 |
3.7 |
3.7435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1社) |
1.1475 |
5.69 |
1.9588 |
1 |
3.7 |
0.8705 |
4.5705 |
6.5293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二村民小组(原尹白村2社) |
9.969 |
5.69 |
17.0171 |
9 |
3.7 |
6.4065 |
39.7065 |
56.7236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原新建村5社) |
7.0215 |
5.69 |
11.9857 |
5 |
3.7 |
9.4666 |
27.9666 |
39.9523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5社) |
90.4995 |
5.69 |
154.4827 |
49 |
3.7 |
179.1595 |
360.4595 |
514.9422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6社) |
97.7955 |
5.69 |
166.9369 |
38 |
3.7 |
248.9195 |
389.5195 |
556.4564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8社) |
55.9245 |
5.69 |
95.4631 |
19 |
3.7 |
152.4473 |
222.7473 |
318.2104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原尹白村9社) |
23.2740 |
5.69 |
39.7287 |
10 |
3.7 |
55.7004 |
92.7004 |
132.4291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4社) |
28.8225 |
5.69 |
49.2000 |
13 |
3.7 |
66.7000 |
114.8000 |
164.0000 | |||
|
大兴镇均田村第五村民小组(原尹白村7社) |
119.7135 |
5.69 |
204.3509 |
69 |
3.7 |
221.5189 |
476.8189 |
681.1698 | |||
|
大兴镇均田村委员会 |
0.0720 |
5.69 |
0.1229 |
0 |
0.2868 |
0.2868 |
0.4097 | ||||
|
大兴镇莲生村第三村民小组(原上河村4社) |
1.9665 |
5.69 |
3.3568 |
1 |
3.7 |
4.1326 |
7.8326 |
11.1894 | |||
|
合 计 |
537.597 |
917.6780 |
274 |
1127.3473 |
2141.249 |
1 |
3.7 |
3.7 |
3062.5254 | ||
— 1 —
附表3
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类别 结构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119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95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800 |
|
砖墙(片石)瓦盖 |
760 | |
|
砖墙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670 | |
|
砖墙彩钢盖 |
370 |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46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400 |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
220 |
|
简易棚房 |
180 |
说明:1. 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 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 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 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 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4
农村房屋装饰装修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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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标准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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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装修 |
土瓦或砖瓦结构,室内具有隔楼、普通地板砖、水质涂料、木门窗等;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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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装修 |
砖瓦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中档地板砖、硬仿瓷、防护栏、假顶等;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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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 |
钢砼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满顶、大理石或花岗石或木质地板、乳胶漆、铝合金门窗、外墙砖、卷闸门、防盗门、包门等。 |
350 |
说明:装饰装修补助按合法房屋装饰装修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类别计算,包含水、电、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在内,补助后不再单项清理、重复补偿。室内天然气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附表5
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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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规模 |
品种 |
规格 |
标准 |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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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经济作物 |
种植面积在10亩以上 |
花卉苗木 |
10厘米以下 |
5000元/亩 |
1.提供合法证照;2.提供土地流转合同;3.提供标准认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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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厘米 |
8000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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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厘米以上 |
12000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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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干果、中药材 |
种植3年以下 |
6000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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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3年以上(含3年) |
10000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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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 |
养殖20头生猪当量以上 |
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存栏数计算生猪当量,每头补助100元。 |
1.提供合法证照;2.提供标准认定的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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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水产养殖 |
养殖水面5亩以上 |
每亩补助8000元。 |
1.提供合法证照;2.提供土地流转合同;3.提供标准认定的其他资料。 | ||
说明:鸡、鸭等畜禽20只为1头生猪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