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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547D/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璧山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布日期 ] 2025-02-2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璧山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于20241120日发布了《关于征收三合镇二郎村一组部分集体土地的预公告》(璧山府预公告〔20249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征收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本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莲花街219号;邮编:402760

联系电话:023-41691078;联系人:陈洪英)。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调查表等材料到三合镇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4166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第352号修改)、《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1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4166公顷,其中:农用地0.416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附表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表2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按照3.7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征收土地面积(林地单独补偿的,扣除林地面积)计算,每亩定额补偿18000元。

(三)一次性搬迁补助

不符合璧山府发〔202132号第七条规定且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农村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腾房交地的,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标准为:钢砼、砖混结构150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平方米,土墙、简易结构房屋50平方米。

(四)生产经营活动搬迁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1. 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2. 商业服务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补偿费的20%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由三合镇会同水、电、气等相关部门的认定价格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璧山府发〔20213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6人(详见附表1)。由重庆市璧山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7万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 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 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年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年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表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权属总面积

权属土地耕占比(%)

计入总人口

人均 土地

征地

总面积

其中

征收土地耕占比(%)

安置人数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其中:

耕地

其中:

耕地

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二郎村3组)

17.8500

7.4578

41.7804

86

0.2076

0.0016

0.0016

1

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二郎村4组)

15.7378

3.2321

20.5372

94

0.1674

0.4150

0.4150

0.1552

37.3976

5

合计

0.4166

0.4166

0.1552

6

附表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征地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补偿金额

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二郎村3组)

0.0240

5.48

0.0395

1

3.7

3.7

3.7395

三合镇二郎村第一村民小组(原二郎村4组)

6.2250

5.48

10.2339

5

3.7

5.3791

23.8791

34.1130

合计

6.2490

10.2734

5

5.3791

23.8791

1

3.7

37.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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