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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21号)

日期:2025-04-14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长。

彭某某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实施的锁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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