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55号)
申请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罗微,支队长。
彭某某对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