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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56号)

日期:2025-04-07

申请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

法定代表人:罗微支队长

彭某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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