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66号)
申请人:张某。
张某对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告知其就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进行了补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通过12123平台告知申请人可就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该行为系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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