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73号)
申请人: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亮,局长。
重庆某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所作璧环罚〔2025〕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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