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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186号)

日期:2025-09-24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李某请求确认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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