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143号)
申请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发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北京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所作的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决字〔2025〕X号《关于要求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补贴的行政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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