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26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局长。
刘某某对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璧规资执罚〔202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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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26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雪,局长。
刘某某对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璧规资执罚〔2025〕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