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33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张某请求确认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2025年8月23日的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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