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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297号)

日期:2025-11-28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孙某某对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璧山区某中医诊所所作不予立案决定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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