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277号)
申请人:卿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7日收到,于2025年9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GB/T 1354-2018大米》8.2.1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该标准中规定的大米名称为籼米、粳米、糯米、籼糯米、粳糯米、优质籼米、优质粳米。案涉产品名称为“高家铺子泰国香米(泰国茉莉米)”,不在所规定的大米名称中,所以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本案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本案的适合主体。
被申请人2025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有限公司的投诉信。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信中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查询显示6月7日签收。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回复,该回复于6月26日被签收。被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签收后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复议申请期限延长的规定。其在2025年9月6日(申请书寄出时间)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超过复议期限提出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为:璧山区辖区内的重庆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国香米(茉莉香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联系被投诉人退款并赔偿等。
2025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于2025年6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终止调解、不符合奖励条件等内容。该回复还载明:“您如果对本局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该回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邮单、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有限公司食品问题的回复及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负责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于2025年9月6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