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370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局长。
林某某对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5日所作《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商品条码等问题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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