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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5〕402号)

日期:2026-02-04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366号。

汪某某不服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所作璧山公(璧泉行终止决字〔2025X《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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