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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36号)

日期:2026-02-12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

冯某某不服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作渝璧山公(交管)行罚决字2026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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