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璧山府复〔2026〕43号)

日期:2026-03-17

申请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1号附4号。

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XX日作出的《关于汪某反映小区物业公司依法履职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262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