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优化营商环境  >  信息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

日期:2022-01-06

为进一步做大璧山区金融产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办法适用于在璧山区注册成立,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独立核算且经营数据纳入我区统计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第二章  促进金融机构提质增量

第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落户璧山

(一)对金融机构首次来璧山购房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银行支行、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等,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证券分公司的,给予补助600万元;对设立银行支行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3000平方米给予补助;对设立保险支公司、证券营业部的,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按照2000平方米给予补助。新落户金融机构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二)对租房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第(一)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对新落户璧山的金融机构,自正式落户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基础设施、创新发展等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金融机构在我区形成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

(四)基金、基金管理人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新型金融业机构落户璧山,根据机构规模、业务特点、营运性质等,参照本办法“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业务增长

对区内银行每季度末前一月底的存款余额增长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以上年同期存款余额的四个时点数为基数,20亿元(含)以下的每时点均增长30%以上,20亿元—50亿元(含)的每时点均增长20%以上,50亿元以上的每时点均增长15%以上,对四个时点均达到增长幅度的,且超出上年11月底存款余额部分按万分之一计算,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工作经费资助。对非银行企业(不含区属国有公司)按以上时点在区内银行存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万分之五的补助。

第三章  大力支持金融人才引进

第五条鼓励区内金融机构职工在璧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对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职工,按在我区形成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职工入住公租房和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依法予以安排。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的金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金融机构奖励补助申请报告;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所获补助,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适时予以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同时原璧财发〔201839号文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资助的金融机构,应如实申报和提供相关资料,对违法违规套取、骗取补助或资助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补助的金融机构,应在璧持续经营15年以上,否则全额退回已享受的补助。

十一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对在20211231日前已落户注册的金融机构未享受补助的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