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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13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含区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市级以上直属工作部门政府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综合协调、开设、整合关停、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同做好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区委编办负责全区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区公安局负责全区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督促接入商(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或者专线接入的公司)做好ICP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区政府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是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功能

第七条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八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预公开及相关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十条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实现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在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并在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报告。

第十五条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由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负责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区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十七条从事政府网站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经业务培训,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更换具体工作人员时,应做好账号密码及其它管理设备交接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在公用设备上登录政府网站操作系统。

第十八条各行政机关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发布信息,用户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并根据权限进行操作。对本单位的政府网站用户账号务必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应严格保护并定期修改,不得随意泄露密码或未经批准将密码告知他人。不同用户的用户账号彼此之间不得随意借用,因用户账号的操作而造成相关后果,均由拥有该用户账号的用户负责。如果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不继续使用户账号时,应及时注销用户账号。

第十九条政府网站不得违法违规获取或超过服务需求获取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政府网站应委托专门机构,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护,并做好安全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等工作。

第五章政务舆情处置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络谣言,要在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的指导下,开展政务舆情回应,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要迅速澄清、解疑释惑、正确引导、凝聚共识,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与区委宣传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一支能预测、善分析、助决策的政务舆情应急处置队伍,并将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增强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政务舆情管理人员要每天上网浏览本单位开办或管理的政府网站,及时收集舆情风险和动向。

第六章网站信息发布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国家、市、区最新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面梳理更新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审查的内容重点。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责,要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加强政府网站的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核,专人发布。

第二十六条严格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上传的信息资源权威、准确、及时。涉及重大信息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信息,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涉及特重大信息或社会影响极大的信息,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

若上传信息出现严重错别字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流程规范提交审核造成不良后果或因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转载稿件注明来源,不否曲原新闻信息内容,不断章取义恶意篡改标题。严禁转载淫秽、低俗、虚假、违规图文、视频、音频信息,严禁链接非正规网站。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二十八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相关要求,强化信息更新的时效性,全区政府网站保持每日更新。

第二十九条各行政机关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台账,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即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导向,突出重点,掌握分寸。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发布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以下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二)涉密信息或涉及敏感性问题的信息;

(三)不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四)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的信息;

(五)当前不宜对外发布的信息;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七)不利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八)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信息中统计数据、提法不准确的信息。

第七章  读网值班

第三十一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7×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技术扫描、人工检查等方式,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政府网站发布内容,特别要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安排人员值班读网,值班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值班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处理。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八章运维监管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内容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工以及工作实际进行明确。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区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区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编制全区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在互联网公布,受关注程度高,舆情风险点多,各编制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负责人复审、主要负责人终审的“三审三校”制度,严防格式不规范、内容不真实、数据不准确、表述有错漏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政府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主管单位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运行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政府网站经费应给予足够保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包的业务和事项,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将对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检查,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每季度政府网站检查比例达到100%,并形成检查报告向全区通报,通报情况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在国家、市政府办公厅检查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政府网站,其主办单位本年度政府网站考核不得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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