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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3-25

璧山府办发〔2022〕8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璧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璧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3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璧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全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区政府各部门是全区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向区政府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程序规定开展全过程管理。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界定及目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法作出决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重大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级专项规划。

(二)重大改革创新。制定经济体制、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重大综合经济体制改革;重大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重大对内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重大科技体制改革;重大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改革;重大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大社会治理创新体制改革;重大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重大农业、农村综合性改革。

(三)重大投资、重大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或金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四)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如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涉及重大环保、高能耗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关闭;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和生态底线区域内重大项目准入;城市生态建设重大项目;水利建设重大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民生实事项目年度计划;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完善、制定与调整;涉及“三农”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界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等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事项提出。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列入并按规定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研究审定。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目录审议。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同意。

(三)目录公布及备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镇街制定的本辖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决策事项实施。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五)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并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特别是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议两周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方案,明确列席代表数量、范围和方式。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在区政府讨论审议前一周采用社会公开邀请、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列席人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于会后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专家,也可以选择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库资源。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3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论证所需的材料;不得影响参与论证的专家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专家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或纪要,并请专家签字确认。对专家提供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草案时,对可能引发下列重大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论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六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公平竞争审查资料。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提交审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得提交审议,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提交审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初审工作时,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决策过程(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情况)、主要内容;

(三)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于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集体审议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审议应当严格遵照有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章 决策督查及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决策事项纳入智能政务推进系统进行跟踪督办。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督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区政府办公室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具体单位、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开展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评估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

(三)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进行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等拓宽公众参与途径,采用调查问卷、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执行单位相关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群众代表、行业代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人员、范围、标准、方法、程序、时间、经费及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三十九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区政府。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依照法定职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中介组织、专家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其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电子、实物等过程记录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决策启动程序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文件材料。

(二)决策方案形成材料: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文件材料。

(四)集体讨论材料: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文件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按照“一策一档”原则,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年度建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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